這篇報導時間是在2009年1月,當時加拿大的加華幹細胞協會,開始呼籲華裔人士加入加拿大的骨髓中心One Match。上面是來自Fairchild TV的報導。下面則是另外一家電視台OMNI TV,對同一個活動的報導。


第二則報導是用粵語播報,雖然我聽不懂,但透過畫面,依舊能清楚感受到馮女士的情緒。我前幾天才知道,馮女士曾出動全球300多個親戚去做幹細胞登記。

而網路上可以看到,有很多地方都有亞裔血癌患者出面,呼籲社會大眾捐骨髓,像美國、加拿大、香港、日本。他們一面要接受治療,一面要不停的在人前談論他的病情、他的處境,呼籲大家來救他一命。

我覺得這真是一種折磨。

劉明湛醫師在加拿大的報導中談到這個現象:

劉明湛亦頗感慨地稱,其實,需要幹細胞移植的病人,或說是白血病,在今日已不再是甚麼絕症。在白人社會裡的病人,可以獲得80%捐贈而康復。但華人社區則不足10%找到適合幹細胞移植,所以令到這種病成為華人社區的大新聞,病者亦要面對媒體探訪的壓力,這是因為華人登記捐贈的數字嚴重偏低之故。 

但,台灣沒有這種情形。

因為溫文玲站出來了。

1992年溫文玲小姐在美國讀書的時候,發現自己得到血癌,需要進行骨髓移植,但在美國找不適合的骨髓,於是她回到台灣尋求協助。回到台灣之後,卻發現台灣當時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非三等親之內不能進行骨髓捐贈,在她努力之下,1993年這個法令獲得修改

八十二年五月十八日

第八條 (修正)

條文
  醫師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應合於左列規定:
  一、捐贈器官者須為成年人,並應出具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
  二、摘取器官須不危害捐贈者之生命安全,並以移植於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配偶,應與捐贈器官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三年以上,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罹患移植適應症者,不在此限。
      骨髓之捐贈及移植,不受第一項第一款須為成年人與應出具最近親屬二人以上書面證明及第二款移植對象之限制。未成年人捐贈骨髓,應經其父母出具書面同意。

理由
  我國骨髓移植技術,無論自體或異體移植,捐髓者或受髓者之健康與生命照顧,業已臻於先進國家水準。且骨髓移植適用對象,安全較無問題,
為嘉惠更多病人,爰增訂第二項。

雖然溫文玲小姐她最後接受的骨髓是來自香港,雖然她最後還是往生,但因為她站出來,讓很多跟她有相同需要的人,再也不用站出來、再也不用接受這種折磨。

而依慈濟2008年的報告(P.83),目前台灣幹細胞中心的配對機率約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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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加拿大華人的努力下,這兩年也已經新增五千多位登記的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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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馮淑儀女士,她在看到譚家宜的故事後,2008年起她也決定現身說法,希望能幫到更多華裔血癌患者。

就在上個月,她被通知配對成功。4月27日她將去醫院安排移植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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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她也即時通知了她的母親這個喜訊。

這個等待了四年的喜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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